当前,社会老龄化趋势明显,同时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提高,大多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身体和精神状况仍能承担较高强度的劳动,不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继续留在就业市场,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现象日趋普遍,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数量也不断上升。
究其原因,主要在于大部分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意识不强,对法定工资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障等情况不了解、不掌握,未能及时向用工企业主张权益。部分企业劳动者保护不到位,错误理解国务院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一条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劳动合同终止”条款,片面认为与超龄劳动者形成的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,从而在劳动报酬、养老、工伤、医疗保障等方面不给付或部分给付超龄劳动者应有待遇,使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。此外,超龄劳动者年龄相同、境遇相仿、联系较紧密,在遇到劳动权益被侵害时易进行沟通互助,共同采取相应维权措施,产生多人同时诉讼事(案)件,若处理不当,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引发舆情。
如何逐步建立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,政府、企业、社会等多方面需要共同采取措施,为此建议:
1.加强劳动监察。加强对于超龄劳动者超时工作、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、无休息休假等问题的监察与执法力度,对压低超龄劳动者工资水平、克扣拖欠工资、逃脱缴纳保险责任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。监督企业用工行为,监督企业严格遵守《劳动法》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,招用超龄员工时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,并依据劳动合同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。
2.加强企业自治。企业主体雇佣超龄劳动者的,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员工名册进行管理,并订立书面合同。符合社会保险购买条件的,按要求购买社会保险。保障超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权,按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报酬。积极发挥工会作用,加强对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监督,在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中,积极介入参与问题解决,构建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。
3.加强司法保护。司法机关要正确理解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,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事由,不代表劳动关系必然终止,统一裁判尺度,实现类案同判,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、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、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等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彰显法律权威。要加强劳动人事仲裁工作,充分运用非诉机制解决纠纷,减轻超龄劳动者诉累,高效实现案结事了。
4.加强法治宣传。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普法宣传,加大对养老风险、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法治宣传。有针对性的开展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《社会保险法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讲座,增强超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。司法机关重视总结、及时发布涉超龄者合法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,做好以案释法,树立正确行为导向。加强对用工企业的法治宣传,提高企业依法保护超龄者合法劳动权益自觉性和主动性。
市政协常委、民革市委会常委
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 序
2023年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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